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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芜湖市2017年拆迁补偿方案出台

2017-03-30 14:22:0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芜湖搜狐焦点讯:记者从芜湖市政府网了解到,芜湖市2017年征收拆迁补偿方案出台,供三份文件《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 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少有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X

  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
  标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和奖励
  (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少有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36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
  (一)附属设施补偿。

  (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三)树木补偿。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的650元/平方米,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500元/平方米,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400元/平方米,层高不满1.5米的300元/平方米。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4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35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2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1米以上不满1.5米的100元/平方米,檐口高度0.5米以上不满1米的50元/平方米。
  六、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少有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8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七、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八、其他
  房屋征收的补助、奖励和未登记房屋补偿的具体方案,由各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前明确。
  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X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少有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少有住房的,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在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期间,一对夫妻生育一孩(含夭折后又生育的)和结婚未生育的(含生育后夭折的)家庭每户补助100000元。一本户口中两代以上同堂且分别符合条件的,可分别享受补助。
  5.被征收人享有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6.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区位价格和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40%计算补偿金额。
  (三)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的房屋价格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向被征收人公告。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按上述方式结算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征收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三、其他补偿
  (一)一户补偿人口为一人时,该户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50平方米。其中,丧偶老人的,不再享受其他补偿安置优惠政策;孤儿且未婚(不含离异)的,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选择安置房,可享受其他补偿优惠政策。
  (二)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征收补助,按公布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对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住宅房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非住宅房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四、补偿人口的认定
  补偿人口的认定应当以户籍记载的人口为依据,严禁重复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采取将户口迁入征收范围等方法增加补偿。补偿人口认定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记载的人口,包括户籍记载的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的婚出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
  (二)户口迁出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可计入补偿人口;征收规定期限内出生的人口可计入补偿人口。
  (三)被征收人配偶、未婚子女(不含离异)户口未迁入且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可计入补偿人口。
  (四)因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或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且该户标准补偿面积不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计入补偿人口,但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住房补助和独生子女(含婚后无子女的)补助政策。
  (五)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家庭人口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补偿人口。
  (六)2009年3月1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征收时应合并计算;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64号)的,也应合并计算。
  (七)补偿人口应结合户籍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未享受过本市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证明。
  (八)被征收人应当对补偿人口未享受过房改福利分房政策、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和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资料真实性等作出书面承诺。
  五、公示及无证照房屋确认
  (一)基本情况公示。
  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并确认。一榜由居委会(村委会)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区政府在《芜湖日报》、《大江晚报》或芜湖房屋征收网上公示。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的主要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有效证照、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等相关信息;
  2.补偿人口基本情况,包括补偿人口的姓名、户籍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补偿结果应在征收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房时间及搬迁序号;
  2.货币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坐落、面积等相关信息;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无证照房屋确认。
  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照房屋应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数字化测绘图、航拍图、卫星遥感图片)予以确认。对建造年代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书面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3人以上知情人证明,三榜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补偿。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征收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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