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我市近日对改善性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这是今年以来我市第三次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公积金缴存人改善性住房需求,预计新政出台后,我市改善性住房贷款将有所增加。
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将今年1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由“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在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在我市已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较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按房金委相关文件政策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新政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家庭无住房或仅拥有一套住房证明。
二是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方式。按照原政策,如果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均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组建家庭后认定为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就无法再享受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的新政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婚前单身(含双方)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现已还清,组建家庭后合并只计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住房时,可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