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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5-16 11:59:3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芜市建〔2013〕77号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委(局)、质监(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芜政办〔201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住宅电梯运行实际情况,现将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

  1.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的委托,作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做好住宅小区电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在电梯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设备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2.物业服务企业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将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以及电梯产品随附资料和运行记录完整地移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3.根据《芜湖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价经费〔2009〕132号)规定,高层和小高层住宅的电梯运行费、维修费、维护费、安全检测费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为明确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每台电梯轿厢内应明示使用管理单位及安全管理责任人、维保单位及日常维保责任人和安全提示。

  二、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职责规定

  1.严格执行24小时运行服务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应立即通知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日常维保人员。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的电梯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巡查内容包括电梯设施完好情况、对讲装置完好情况、环境卫生情况、平层及溜梯情况、噪音及抖动情况等。

  3.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每台电梯轿厢内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安全提示》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或《电梯使用标志》。发现损坏要及时补充完善。

  4.安排专人保管电梯三角钥匙,非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使用三角钥匙。

  5.落实电梯日常维保工作,并对每15天一次的维保质量进行签字确认。当电梯发生故障需要救援时要立即通知维保单位救援并予以协助。

  6.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一个月前申报定期检验,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1.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确认。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制定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电梯运行管理工作。

  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个小区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较多的小区,每30台电梯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四、乘坐电梯有关规定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就下列安全乘梯的重点注意事项对居民宣传。

  1.爱护电梯内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自觉维护乘梯秩序;

  2.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当服从电梯司机的指挥和安排,不得扒门、踢门或者擅自操作电梯设备;

  3.电梯内不得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携带宠物或者超长超重、易燃易爆等物品乘梯;

  4.按照规定的时间或要求携带袋装垃圾乘梯,并将垃圾袋封闭严密,不得遗撒。

  五、全面提高电梯维保质量

  1.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有效性负责,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2.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困人等电梯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3.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对每台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维保进行详细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记录档案至少保存4年。

  5.电梯定期检验之前,开展年度自行检查,并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及时进行整改,并联系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6.所维保的电梯被投诉后应立即排除故障或作出公开解释。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质监局报告。

  六、鼓励对电梯安全进行投保,加强风险管理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规定。由于特种设备具有极易发生危险的固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容易造成因人员伤残“赔偿难、处理难”的问题。因此,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小区电梯安全责任进行投保,增强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七、监督管理

  1.市住建委把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和故障造成较大影响的,或撤出所服务的小区不移交电梯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市质监局对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市质监局对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外,还按《芜湖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的规定(芜质监〔2012〕216号)予以公布。

  4.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写字楼、商场等非住宅电梯比照上述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

  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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