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7日,我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本人通过首付加按揭方式购买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某区的住宅一套,总金额为人民币56万元。签订认购书时本人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认购书同时约定,2012年10月21日前即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署认购书当日,本人即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定金3万元。
后本人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XX房地产一拖再拖,拒不签订合同。后经多方了解得知,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3月29日被本市某区人民法院查封。为此本人起诉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不知早前签订的认购书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
1.涉案认购书是否有效?
2.该购房者能否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案:
1.该购房者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7日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2.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认购书时,并未告知购房者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3月29日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致使双方无法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
置业提醒:
广大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注意前期的审查和核实,防止类似情况的出现,给自己购房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