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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有风险 新疆一男子工地看房摔十级伤残

2017-06-29 07:17:45 来源: 亚心网 作者:李雯 杜世成

花了半辈子积蓄买了一套新房,50岁的老张迫不及待地去工地看房,不料失足从一楼掉进停车场,腿部摔伤造成造成十级伤残。为此,老张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6月28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0余万元。

老张和妻子王女士在石河子一小区买了一套楼房,由于是期房,夫妻俩只知道房屋位置,还没有实地去看过。2015年入冬后,因天气寒冷停止工地暂停了施工,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负责看护、管理工地,施工工地外设有简易围墙和简易大门,大门由专人把守,并标明“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咱们去看看将来的新家吧,一直没去过呢。”2015年12月,老张向妻子提议去看新房,二人便来到了工地。在没有值班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俩人从简易大门进入,查看未完工的房屋结构情况,期间无工作人员出现。

当走到二单元一楼的电梯口处,室内漆黑一片,老张走在前面探路,准备找楼梯间上楼。随着“啊”的一声,老张突然脚下踩空,从一楼电梯井掉进了地下停车场,腿部受伤。王女士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老张送至石河子市人民医院治疗。

由于受伤严重,老张一年间先后5次入院治疗。经鉴定,老张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致双下肢不全瘫,伤残等级为四级;右股骨骨折至右髋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

老张向该房产公司索赔,协商无果后,2016年6月,他将该房产公司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在看护工地时,因当班人员擅离职守,且在施工范围的醒目位置未设置明显的施工现场的警示标志,致使张某查看房屋结构时,不慎从一楼跌入地下室摔伤,房产公司为建设单位未履行好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老张是否有责任呢?办案法官介绍,张某明知工程尚未竣工,并处于停止施工状态,在室内没有任何灯光照明,且没有任何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未经允许而擅自进入室内自行查看房屋结构,以致在工地摔伤,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预见性,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依法减轻被告应负责任的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自行承担70%的事故责任;房产公司承担事故责任30%,赔偿老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2807.36元。

一审判决后,老张与房产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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