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林女士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某物业公司286元……”3月28日,当看到上门的法官送达的支付令时,市民林女士愣住了,听了法官的解释后,她现场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
这是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此次发出的23份支付令中的一起,也是法院今年开始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纠纷,运用支付令这一形式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尝试。
3 月15日,因友好路附近一小区多名业主拖欠物业费,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向23名业主发出支付令。承办法官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后,依法 作出支付令。并于当晚8时至次日凌晨2时,立案二庭庭长组织一名法官、三名书记员,在法警配合下一同前往该小区集中送达。除少数人不在家外,送达成功率达 80%以上,一些业主当场就交了物业费。对于当晚人不在家的业主,办案法官随后再次上门送达,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沙区人民法院黄法官介绍,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欠款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