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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市民交钱买安置房 房盖好卖方不认账了

2017-03-23 07:13:16 来源: 亚心网 作者:刘新草 陈先勇

为购买同事吕婧丈夫的一套安置房,孙津先后向吕婧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款及转让费。然而房子还没到手,吕婧和丈夫离婚了,让孙津无法接受的是,吕婧的丈夫竟矢口否认收了他的房钱。

昨天,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房屋转让法律关系;由吕婧和其前夫向孙津返还购房款9万元及占用期利息两万余元。找同事买安置房遭遇“拒绝交房”

孙津和吕婧是同事。2011年10月,孙津准备在乌市米东区买房,他偶然从吕婧处得知,她的丈夫蔡飞是米东区古牧地镇一个村的村民,享有购买一套安置楼房的权利,并且夫妻二人都有转让该套房屋的意向,孙津于是表示他想购买此房。

随后,吕婧回家与蔡飞商量后,同意将此房转卖给孙津,但除要支付购房款外,孙津还需支付4万元转让费。经过考虑,孙津同意了,并与吕婧夫妇达成口头购房协议。

2011年10月至次年2月,孙津先后4次通过转账方式向吕婧支付了9万元,后又通过给付现金的方式支付了1万元。拿到房款后,吕婧和丈夫一起拿着6万元前往村委会交付了安置楼房款,并取得村委会出具的一张以蔡飞为付款人的收据。

此后,孙津等待着房屋交工的日子。不料,房子还没到手,2014年1月,吕婧和蔡飞却因家庭琐事离婚了。

2016年,孙津看到自己所购房屋已完工且具备交房条件,就找到蔡飞想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然而蔡飞却拒绝交付房屋,并否认收取了他的房款。

孙津只好将吕婧和蔡飞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二人达成的口头购房买卖协议,并要求对方退还转让费、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2万余元。法院判赔9万元房款2万元利息

在法庭上,蔡飞说:“当初我交的6万元购房款是我母亲给我的,我没有收到孙津的钱,现在我和吕婧已经离婚,此事和我没有关系”。

吕婧则反驳说,2014年,她与蔡飞在法院离婚时,蔡飞当庭认可此房屋已经卖给孙津,所以这套房屋才没有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 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款收据在蔡飞手中,他也称6万元是从其母亲处取得,但却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此款具体的取得方式和时间。根据吕婧对房屋买卖关系的陈述 和自认,可以确认孙津和吕婧、蔡飞二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后因蔡飞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对孙津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 持。

合同解除后,孙津有权要求两名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根据转账凭证,孙津在两名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吕婧支付了9万元,其余支付的1万元现金,虽然吕婧承认,但蔡飞并不认可,且孙津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此款支付给了他们,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房屋转让法律关系;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万元及占用期利息2万余元。提醒:买房付款请保留好证据

此案中,孙津自述共支付了10万元,但因其中1万元是通过现金支付也未保留任何凭证而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法官提醒,在买卖房屋时,买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在付款后可让卖方出具书面收据等,作为日后产生纠纷后的凭证。

此外,签订正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十分重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尽量让房屋的共有人,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尽量避免出现一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认可售房的事实。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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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能买吗?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记者了解到,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归为国有可以办到产权证,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有产权证的安置房买卖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产权证就是小产权房,购房者也就没有产权证,落户是不可能的,一旦房主反悔,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说,在购买安置房屋时,要考虑到房屋的属性,如果安置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所有,那么此房屋只可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也就是同村村民,如果村外的人购买将可能存在风险,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而本案中虽然当事人购买的是农村集资房,但经过法院核查,该片土地为国有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安置小区已经从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在买卖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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