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一楼盘售楼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客户购房款4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最终获刑5年10个月。
2001年5月,39岁的王林生(化名)受乌市某公司委托,到库尔勒市负责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楼盘的销售工作。依照合同约定,销售人员不能私自收取客户的购房款。特殊情况下,销售人员可以临时收取小额购房款,但是第二天必须上交到公司财务处。
同年下半年,因缺钱花,王林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悄悄收取客户的购房款。之后的短短几个月,他先后收取了5位客户的购房款,共计470826元。资金一部分用于给员工发放提成和支付广告费,另一部分则用于自己的开销。
最终,缴过房款的业主发现购房手续迟迟办不下来,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两家公司对账时发现资金有缺口,王林生得知事情暴露后潜逃至外地。
房地产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对王林生实施了网上追逃。去年3月,王林生被阜康市警方抓获,此时他私吞的47万余元购房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林生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购房款470826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王林生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其私吞的资金也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