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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乌鲁木齐物业、停车服务收费出新规!

2017-02-21 16:22:22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从今天开始,《关于规范乌鲁木齐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新政》正式发布,去年试行的1108号文与1214号文同时废止。那么大家关心的事项都有哪些,赶紧往下看一看。

此次收费新政对于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高层没有调整。

乌鲁木齐目前执行的多层住宅0.3元/月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6元/月平方米的物业收费标准已12年未作调整,乌鲁木齐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由于近年来物业服务人工成本,经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按以上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在普通住宅小区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亏损情况。因此,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此次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平均上调0.2元/每平方米。

乌鲁木齐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目前的标准分别为0.8元/月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较高可上浮收取到2.20元/每平方米,此收费标准与西部相似城市相比收费标准基本适中。考虑到广大居民的承受能力,此次对于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未作调整。

按照62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多层普通住宅及高层住宅(带电梯住宅)的物业服务等级均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住宅服务标准。

收费新政,对于停车服务费调整的项目比较大,也进一步细化了。新规和去年试行的1108号文及补充1214号文变化比较大,基于的考虑是:

(1)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颁布的在201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自治区1189号文件)的新要求和新规定。二是结合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中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本着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重新完善修订了相关政策规定。如重新明确了地下车库的租金标准、物业费等。三是通过建立动态的价格调控机制,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良性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各项优良服务。

(2)62号文件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可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项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及价格收费标准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公示哪些事项?

一是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是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物业监管部门准备由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统一格式、内容和版面的物业服务标准公示牌,该公示牌由各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制作。自3月1日起,市、区物业监管部门将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协会组织自律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示制度。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管理规定,不按照要求落实公示制度的,可作为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那么1月份已经按照旧标准收取的物业、停车费用该怎么办?停车收费已经签订合同的,是否按照合同继续执行?

一是对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物业费停车费等,仍按1108号和1214号文件执行。即:比如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向业主收取地下车库物业服务费的,若要补收地下车库物业费必须仍按15元每车每月标准执行。二是在2017年1月1日至目前,已经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可按62号文件多退少补。对已签订合同的,也要严格按照6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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