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20日召开的自治区水利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区将全面推行“河长制”,以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水安全。
自 治区实施的“河长制”,是指由自治区主要负责同志任自治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兵团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河长”。自治区(兵团),州(市、地)和兵团 师,市(县区)和兵团团场,乡镇和兵团连,党政领导担任河流“河长”,推动各级河长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创新河湖保护管理体制,建立水陆共治、部门 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湖健康。自治区境内570条河流和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 197个湖泊均实施“河长制”。
据悉,我区在实行“河长制”中将坚持政府主导,兵地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共治,构建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坚持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陆地共同发力。
到 2017年年底,建立各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并完成河湖分级目录。到2018年年底,自治区全面实施“河长制”,并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 挖、乱倒乱排等现象,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促进新疆水文明建设。
目 前,自治区水利厅正在加紧制定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内容主要涉及统筹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开展河湖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及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