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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

2017-01-18 07:50:58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宋建华 郭军鸽

《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后,我市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记者了解到,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实施该《办法》。《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有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告,并书面告 知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户以上的,应当经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经调查登记或者核实认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两家以上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性估价,并根据估价结果,拟定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不同意咨询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重新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

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分段给予奖励,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其中,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6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每户不低于3万元;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 米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部分 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

对于持有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证的被征收人,给予每户1万元的补助。生活困难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因老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全体被征收人半数以上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法规、规章规定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结果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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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办法》,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具体来说,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贴面积不收取差价款。

对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同区位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给予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 +20%)+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同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政府统筹调配的安置地点进行安置,安置后的居住条件不能低于被征收前的居住条件。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损失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公摊系数)-(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系数)。

同时,《办法》明确,被征收房屋批准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面积超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给予补偿。不得将空地面积计为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建筑经依法核实认定后,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全额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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