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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控诉”装修,业主被判赔偿

2016-11-24 07:50:19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饶俊华 高居村

邢先生可能想不到,仅因为自己为发泄对装修公司的不满,在网上一番“控诉”,居然会被告上法庭,遭索赔20万元。

邢先生家住经开区(头屯河区),一年前,其母亲要装修位于火车西站的住房,便找到了乌鲁木齐一家装修公司签合同付了钱。在装修过程中,老人觉得装修进度太慢,工人干活也很粗糙,便与装修公司沟通,希望对方改进并减少费用,双方沟通过程中发生了争执。

今年7月,邢先生得知此事后很生气,他在多家网站发帖,以“垃圾装潢公司”、“害群之马”等文字叙述了母亲在装修时遇到的问题。两篇帖子迅速被多家 知名媒体及新闻网站转载。就在发帖的第二天,装修公司就发现了帖子,便与邢先生母亲联系,经过沟通,邢先生承认帖子是他所发,并向装修公司表示歉意。同 日,邢先生在原始发帖网站删了相关帖子,但被转载的帖子则无法删除。

该公司遂将邢先生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名誉损失1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邢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了装修公司的名 誉权,结合本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定赔偿共计5000元名誉损失费,关于经济损失,装修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未支持。

法官说法

网上发帖怎样才算侵权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高法官:本案的焦点是,邢先生网上发帖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从其帖子里用丑化和侮辱性的词来看,他已经构成侵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那么侵犯名誉权将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其次,公 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定。

本案中,因邢先生已经在公开场合赔礼道歉,并在其发帖相关网站发致歉申明,因此法院最终只判决其赔偿名誉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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