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限购政策,非武汉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买首套住房,应当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联系在武汉缴纳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对补缴的社保或纳税不予认定。住宅限购政策范围不包括取得或者购买用于拆迁安置的商品住房(实物安置)、限价商品住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
家庭住房情况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武汉现在拥有住房套数为准,曾拥有的住房但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不计入现有住房数量。
购房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可能你还不大清楚,拿走不谢~
(一)购房人家庭成员为购房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购房人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购房人持本市集体户口的,凭本人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记载的发证机关所在地作为是否本市户籍判断依据。武汉集体户口与身份证地址不一致,取身份证发证机关判断是否为武汉客户;
(三)购房人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不含本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上视同为本市居民。
(四)两人及以上在上述区域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如购房人之一为非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之一为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拥有2套住房的,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暂停在上述区域向其出售房屋。
(五)两人及以上共同购房,共同购房人为非同一居民家庭,按共同购房家庭分别拥有一套住房对待。
(六)住房共有人之间办理部分产权转移的,应先进行购房资格核查程序。未通过资格核查的,如住房共有人系非直系亲属,且产权来源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应认定为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交易监管手续;产权来源为其他方式取得,应认定为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可以办理交易监管手续;如住房共有人系直系亲属,应认定为符合限购政策规定,可以办理交易监管手续。
(七)提交省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还应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可参照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本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政策执行。
(八)提供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其工作单位系总部注册地在本市派驻外地分支机构的,或总部非本市,其分支机构在本市的,提供其总部或分支机构在本市注册的相关证明,参照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本市社会保险
缴纳证明限购政策执行。
(九)购房人家庭属房屋征收对象的,其征收协议中明确可购住房套数的,在合同备案时在征收协议原件上加注记,该部分房屋不纳限购范围
(十)港澳台、外籍人士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需填写在本市购房需写在本市少有一套自住自用承诺书。对于武汉劳务合同没有必须要达到2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