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先 生 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武汉市硚口区的一套二手房,可没有想到的是,卖家之后反悔了,称房屋没有办房产证没办法过户,卖家的妻子也称对此事不知情,“合同应属无效”。
昨日,记者从硚口区法院获悉,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合同上的签字确为卖家妻子亲笔手写,协议合法有效。
【案情回放】
购房合同签订后卖方反悔
“我在卖房过户一事上一直都在配合杜先生,但是诉争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没有我的签名,我对丈夫徐大春卖房的事情并不知情,他是背着我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
去年11月8日,硚口区法院的第16法庭内,一场庭审正在进行当中。当天审理的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去年7月,原告杜先生与被告徐大春及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徐大春名下的本案诉争房屋和车位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杜先生。合同签订当日,杜先生向徐大春支付了10万元定金。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首付款在过户当天支付,尾款通过办理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合同中同时约定,若甲方(被告徐大春)因房屋产权、债权等原因不交付房屋或不过户给乙方(原告杜先生),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一日,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几天后,杜先生和徐大春夫妇及中介公司共同到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徐大春妻子徐小花在授权书上签字,同意徐大春出售房产给杜先生,并授权徐大春全权办理房屋交易手续。之后,杜先生向徐大春支付了4万余元办证费用,徐大春于当年8月办理领取了相关权属证书。9月份,杜先生的贷款审批通过,但徐大春夫妇一直未配合杜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焦点】
没办证的房屋,能转让吗?
法院查明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该协议合法有效。
丈夫卖房,妻子究竟知不知情?
法院认为,首先通过中介公司陈述,徐小花对诉争房屋出售一事是知情的,并且她还配合杜先生到银行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这件事有徐小花在授权书上签字为证。其次,根据徐小花的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授权书的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授权书上的签名字迹与徐小花提供的样本字迹极有可能是同一人书写。因此,虽然徐小花否认,但通过司法鉴定及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均能证实授权书系徐小花亲笔签名,且知晓并同意房屋买卖一事。
【法官提醒】
违约当心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卖家徐大春夫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买家杜先生办理涉案房屋及车位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自违约之日起到实际过户之日止,每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变动比较大,签订合同之后又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希望大家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否则,不仅达不到自己的目的,还要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