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石先生夫妇名下有2套房产,2013年,石先生打算跟合伙人一起投资餐饮生意,于是打算将其位于解放公园路附近的一套房产卖掉。但是石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并不同意出售该房产。2014年初,石先生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全款出售给他人。如今,黄女士是否能追回这套房产呢?
值班编辑: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石先生在未取得妻子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他们的共同财产,黄女士有权追回该房屋,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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