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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实施 不再无法可依

2016-05-03 09:20:53 来源: 浙江在线

股改基本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完成超过九成,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也已全面推开……我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正经历着一系列巨变。随之而来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也提出了新要求。

5月1日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我省排名前列部系统性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条例》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无法可依的长期少有。截至去年底,我省农村集体资产超过4187亿元(不含土地资源),如今这笔庞大资产的管理终于有法可依。

这部法律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它对数以千亿元计的农村集体资产将产生多大的影响?就此,记者采访了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资产权属更明晰

——国家补助的,明确归村集体

一直以来,一些农村集体资产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对此,《条例》首先以列举的方式清晰界定了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补上这块“短板”,是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省农业厅经管处调研员顾剑明举例道:自2012年以来,省财政每年拨款8000万元,用于经济薄弱村的集体经济提升。按规定,省财政给予每个经济薄弱村32万元补助,同时县、市、区再配套一定资金,帮助村集体建设农贸市场、标准厂房等物业项目,发展村集体经济。然而,这些项目建起来以后,它们到底属于国家还是属于村集体,难以界定。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社会资助、捐助和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明确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国家补助的都明确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们心里也更踏实。”顾剑明说。

为了帮助村集体经济壮大,《条例》还将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等上升为法律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留用地政策,即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除了依法给予补偿外,还需要按一定比例为被征地村安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者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给予补偿。具体办法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如今,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这些留用地指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顾剑明说,过去,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政策,但因为不是法律规定,个别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打折”的现象。这次,以法律形式对这一规定进行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大支持。

资产运营更规范

——村集体资产不能用于为他人债务担保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情况较为普遍。资产运营作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对其作出了规范的基本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特别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举债规模。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其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要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

“这样一来,如果因为缺人、缺钱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不力,所在乡镇、街道就负有责任。”顾剑明说,同时,乡镇政府还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规模设置警戒线和发布预警信息、提示风险。

《条例》还规范了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程度。对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条例》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特别是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的举债和出借集体资金,都需要进行表决,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而且在表决前还须进行风险说明。

制度设计更超前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得直接分配

截至去年底,全省2.94万个村社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率也达90%以上;今年,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也全面推开。我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给农村带来了一系列巨变。

农村改革的发展,“三权到户、权跟人走”正在实现,这也让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颁布的《条例》有不少前瞻性的制度创新,为我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去年9月8日,德清敲响了我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排名前列槌。农村改革不断深入,类似的实践会越来越多,该如何规范?

对此,《条例》给出了明确的指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条例》对入市收益的管理也有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资产可以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条例》也超前做出制度设计。例如,对已撤村建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终止,列出了4个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只有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的程序终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省农业厅经管处有关负责人说,虽然目前这种现象还极少,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相信不少城中村都面临类似问题,提前做好的制度设计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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