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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 月缴存额从7月1日起上调

2015-06-25 07:59:00 来源: 温州商报

  温州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从7月1日起调整。上年度月缴存额557元,将调整至596元,的也将从去年的2784元调整至2976元。
  据悉,2015年度(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下同)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缴存额两部分组成。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见角见分进元计算。
  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4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4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2976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2976元计算;如高于14880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80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可按24799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也就是说,2015年度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月缴存额,将分别调整至596元(4959.67×12%)和2976元(24799×12%),而去年和月缴存额分别为557元和2784元。
  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可继续按原先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申请调整。对部分按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市区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5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逾期报送或未报送2015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各596元(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596元进行调整;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高于各596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须按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59.67元和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商报记者 朱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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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唤醒“沉睡”的住房公积金
  今年4月以来,国内30个省份向社会公开了公积金信息年度报告。报告显示,30省份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平均为66.7%,的是重庆,达95.38%,的是山西,仅24.66%。东部发达省份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的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大多不到或略超50%。
  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的高低,直接体现了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难易程度,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用的实现水平。一些省份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不到50%,甚至不到25%,意味着超过50%甚至75%的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上。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的“私产”,暂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一方面是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另一方面,不少职工买房修房租房急需用钱,却不能顺利提取自己的“私产”来救急,不能不说是一种沉重的遗憾。
  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多有不易,导致大量公积金“沉睡”在账上,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为职工提取、使用公积金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规定了繁琐、苛刻的条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买不起房(或暂未买房)的人,因为不涉及住房消费而无法提取公积金,这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如宁夏银川规定,职工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或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灾难、突发事件,或下岗、失业未再就业,或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巨大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武汉市去年7月起放宽低收入者公积金提取条件,月收入低于1900元的居民可直接提取。广州近日出台公积金管理新规,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多地探索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修订《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沉睡”且面临不断贬值风险的问题,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让职工能够更容易、便捷地提取自己缴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钱,应当是《条例》解决公积金闲置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银川、武汉等地大幅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做法,已经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基本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势所趋,其中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条例》修改时可顺势确认。
  值得警惕的是,就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避免大量公积金闲置的问题,另有一种比较强势的改革思路,就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其实这已经不只是一种思路,而是早已进入改革试点阶段——2010年和2012年,国家确定两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先后涉及92个城市,400多个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有关方面对试点的肯定性评价日益突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时,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扩大为将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这种可能性似乎变得越来越大。
  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是让职工更便捷地提取、使用自己的“私产”,于情于理于法都堪称善举;允许公积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则是将职工“私产”放贷于“公用”,即便通过修改《条例》获得了合法性,但只要没有征得职工同意,这样做也是有悖情理的。到底该如何唤醒“沉睡”的住房公积金?不可不深究,不可不慎重。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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