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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亮相 10大变化影响你生活

2016-06-28 09:05:51 来源: 华商报

  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较低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六周岁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草案有哪些意义?华商报记者专访著名民法学家孙宪忠

  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27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草案还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1、胎儿也有民事权利

  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去世了,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随着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如果怀孕妇女在这些方面遭受侵害,除了她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外,她腹中的胎儿有无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法律文明发展程度怎样,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如何,是否真正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胎儿无法独立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法律能够对其进行保护,就更能体现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指出。

  2、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打酱油,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那么,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较低年龄是十周岁。草案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王轶认为,随着现代生活水平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也不同于以往,现在六周岁小孩儿所知道的东西远远多于以前同龄孩子的认知,他们具备有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应当有权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孩子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大人就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这样的修改能够扩及更广泛的领域,包括姓名决定权等,如果不认同父母起的名字也可以提出修改要求。”另有专家指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是六周岁入学,因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六周岁,也与此相关。

  3、老人有望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居委会可担任智力障碍者临时监护人

  草案还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润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营利性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性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

  据悉,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而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草案还规定,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6、见义勇为侵权人逃逸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近些年,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责任谁来负?受益人该不该补偿?这往往成为引发纠纷的矛盾点。

  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破坏环境者,新的民事责任可为“修复生态环境”

  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

  8、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9、“Q Q币”、网游装备等或将有法律保护

  信息社会中,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Q 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以及如何保护,显得重要而迫切。草案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同时列举了作品、专利、商标等9种客体,其中就包括“数据信息”。

  “这个规定是民法总则草案中的突出亮点。”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高度评价。

  草案还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并明确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0、拟新增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

  从某研究小组、某同乡会、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某电视台的栏目组……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也没有法人资格,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对其应当如何定义?根据草案,它们叫做“非法人组织”。草案明确,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同时,草案也对“非法人组织”进行了列举,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利性法人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综合

  孙宪忠:

  草案中新提法对老百姓都是很好的

  民法总则草案分11章,共18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明确了民法典编纂的“两步走”:排名前列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27日晚,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

  华商报:民法总则颁布后能否为众多民法建立一般性统帅性的规则呢?

  孙宪忠:可以说总则就是发挥这个作用的。因为法律上来看,主要解决几个大问题:一个就是谁是法律上的人,《民法总则》草案有很大一部分都在解决民法上的人的问题。

  民法总则关于人的制度有三大章,一方面规定了自然人,《民法通则》以往叫做公民,现在民法总则改为“自然人”,改革开放的时候中国没有那么多外国人,现在外国人很多,并不是中国公民,但是他们在中国工作、娶妻生子买房子,参加各种法律活动也得归中国的法律来约束,而且很多中国人也去了外国,所以从民法的角度来讲,规定为自然人,不强调他的国籍属性,而是强调他的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另一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主体中的法人,但是也有一些还没成立法人,或者只是一个团体,以前叫其他团体,这次民法总则将其规定为“非法人团体”。

  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也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投资性的权利、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等等,甚至包括虚拟财产、网络财产等。《民法总则》还解决了有权利怎么行使等法律责任的问题。因此,民法上最一般性纲领性的规则,《民法总则》草案基本上都建立起来了。

  华商报:这次草案中有很多新的提法,比如给予胎儿继承权、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10岁下调至6岁;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正式成为财产等。对这些改变,您怎么评价?

  孙宪忠:这些对老百姓都是很好的,法学界也都呼吁了很多年。比如胎儿继承权等问题各个国家都有,世界上早就有这个规则,但是我国没有解决,现在这个问题解决了。

  再如6岁到10岁无行为能力人的期限的问题,现在孩子普遍受教育,智力有所提高。法律规定的问题就是要解决与他年龄相适应、跟他自身意识判断的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过去传统的民法强调实体财产和有形财产,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资产、虚拟财产、电子财产也很重要。

  华商报: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而本次民法总则做了大幅修改,规定法人只有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种,且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润,这将带来怎样的改变?背后的考量因素是什么?

  孙宪忠:经营性法人需要将其盈利分配给投资人,但是非经营性法人是公益性质的,比如大学、事业单位等的资产来源中,有些是来源自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可以给员工发工资,但是不能给投资人回馈,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一个普遍性的规则。但以往我们有很多不正规的地方:例如有些学校、医院与体育机构是盈利性质的,却向社会宣传是公益性的,这种情况不能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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