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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再发房地产新政 公积金贷款提至60万

2015-05-28 16:47:47 来源: 中原网 作者:张乔普 李娜

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向社会公布《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今后我市将不再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可贷60万元。

不再控制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

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今后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鼓励辖区政府在交通便利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棚户区改造过渡安置住房。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不再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

放弃经适房资格购房有补贴

完善住房保障方式。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和个人,可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市区内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明》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贴。货币补贴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即购即补,不购不补。辖区政府可利用区级融资平台成立房屋租赁公司,对三环外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在优先满足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人群的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

推行棚改安置货币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所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可分别放宽至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公积金可贷60万

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职工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市区内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县(市)、上街区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标准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严禁开发“小产权房”

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严禁开发“小产权房”。

对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处罚信息,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新出让房地产用地竞买。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土地市场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告之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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