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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上调 新房首付不低于30%

2017-04-13 08:42:40 来源: 搜狐焦点网

4月11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排名前列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

四、新政自3月16日起执行,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五、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

(一)新建住房贷款

1.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

2.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含)之前)的;

3.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月14日前签约均可)。

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较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二)二手住房贷款

1.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

2.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2017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

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较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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