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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二手房买卖现身说法 毁约双倍返定金

2017-03-16 08:24:3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案情描述:

2015年10月10日,何小姐与袁先生口头约定,袁先生将位于东莞市凤岗镇的一套物业转让给何小姐。当日,何小姐现金给付袁先生定金5万元,袁先生开具定金收据。收据上写明:此物业房款总价为236万元,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由何小姐承担,应在2-3个月完成过户手续。

然而何小姐支付购房定金后,袁先生迟迟未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何小姐在多次催促袁先生未果后,2015年11月30日委托律师向袁先生发函,要求袁先生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及物业过户事宜,但袁先生均未理会或做出相关说明。2016年2月1日,何小姐得知此物业已做房屋变更登记,转移到案外人陈小姐名下。

2016年2月10日,何小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袁先生赔偿其双倍定金10万。

案情分析:

1、 何小姐与袁先生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吗?

袁先生开具的定金收据中载明了房屋地址、房价等信息,袁先生也已收取何小姐交付的定金5万元,由此可得出双方之间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此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2、何小姐要求袁先生赔偿双倍定金有何依据?

本案中何小姐与袁先生已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但袁先生将房屋转移过户至陈小姐名下,其行为致使何小姐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何小姐有权要求袁先生返还双倍定金。

法院判决:

袁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何小姐支付人民币10万元。

提醒您:

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所以,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不要拘泥的认为只有标题为“合同”二字的书面合同才是合同。

同时需要提醒广大业主,请注意要避免一房二卖。出售房产时若存在前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建议不要再次出售房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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