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公布了全省较低工资标准,山东较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1710元、 1550元、139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调整后的较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6月1日起执 行。此外,我省还同时发布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增长下线分别为13%和3%,基准线为8%。
目前,我省较低工资标准较高档1600元,在全国与贵州、河南并列第10位,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较高档16元,在全国列第9位。调整后我省较低工资标准较高档1710元,排在1720元的北京之后,列全国第7位;小时较低工资标准较高档17.1元,在全国列第6位。
在较新的较低工资标准中,我市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将执行排名前列档标准,即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7.1 元。而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则将执行第二档标准,即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5.5元。
据介绍,调整较低工资标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随着工资的增长,加班费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另外,与较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