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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2015-09-18 15:53:5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潍建发〔2015〕7号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订《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9月14日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评价使用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信用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潍坊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具体承担市区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开发办备案。

市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初审、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1、合同信用情况;2、开发经营业绩情况; 3、投诉及售后服务情况;4、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5、行业管理情况。

(二)社会贡献指标: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社会评价指标: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合作对象与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以及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登录“潍坊房地产信息网企业综合信息上报平台”自行录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潍坊房地产信息网企业综合信息上报平台”录入,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开发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预售监管、房产交易、物业管理、行政审批、建设领域清欠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开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国土、规划、工商、市政、税务、银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征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十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通过潍坊房地产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修正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在网上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取信用得分制。

信用得分=信用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开发企业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较高加分项和较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母公司(开发企业)全额控股的子公司(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计入母公司进行评价,子公司不评定信用等级,只公布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两种方式。

(一)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天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企业即时信用记分,反映企业即时信用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3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A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1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A级信用企业。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B级信用企业。本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本年度的信用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五)C级信用企业。评价年度内信用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以上的开发企业,近两年必须具有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且有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评价年度新批资质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地进潍开发企业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在本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发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本年度内受到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八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惩戒。

第十九条  AAA级信用企业:

(一)列入重点扶持骨干开发企业,扶持资质等级晋升,优先参与土地招拍挂;

(二)向银监、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四)下一年度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免于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当年进行初始登记的项目,物业质量保修金按当前较低标准缴存;预售监管账户预留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2.5%。

第二十条  AA级信用企业:

(一)扶持资质等级晋升,优先参与土地招拍挂;

(二)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下一年度开发建设项目,可免于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当年进行初始登记的项目,物业质量保修金按当前较低标准缴存;预售监管账户预留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2.5%。

第二十一条  A级信用企业:按日常开发经营行为进行管理,预售监管账户内预留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3%。

第二十二条  B级信用企业:在下一年度日常管理中应加强监管,限制参加相关评先树优活动,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延续(升)级条件;预售监管账户内预留资金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第二十三条  C级信用企业在下一年度中:

(一)列入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对象,预售资金、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物业质量保修金等均按照较高上限予以监管;

(二)当年度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向国土、规划、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发出预警警示,限制其有关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2013年7月17日发布的《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潍建发〔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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