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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赠与存争议 不动产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2015-07-15 08:33:29 来源: 济南时报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 关系,两人育有张大某和张小某兄弟两人。2005年,在某公证处,张某、李某与张大某签订赠与合同,共同将经房改购得并登记于张某名下的那套住房(以下简 称争议房屋)赠与张大某所有,但夫妻两人有权居住该房屋直至去世。张大某为让父母住得安心,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张某去世。2013年,张 大某提出将争议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和母亲李某一同到房管局出示了原来的赠与合同和公证书。房管局办事人员在得知原房主张某去世后,告诉两人争议房屋已 属于遗产,如果要按赠与合同办理过户需要全体继承人到场同意,并签署相关文件。回家后,张大某向弟弟提出配合过户的事,张小某一口拒绝,并声称原来的赠与 合同无效,争议房屋应该有他一份。张大某以李某和张小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两被告配合其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

荣凯解答:张某已经去世,但是其与李某在赠与合同中设定的赠与义务仍应继续履行。因该赠与合同并未规定房屋过户的期限,即使已经过了9年的时间,张大某现在 要求房屋过户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公证书本身并不具有效力期限限制,房产赠与公证的核心内容是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是可以约定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的。 由于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所以原告依据该合同所提出的权利主张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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