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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区个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2014-11-26 10:31:1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区个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房产管理部门)、财政局:

  现将《潍坊市区个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市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潍建发〔2014〕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补贴比例

  (一)契税补贴。对个人(家庭)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家庭)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及购买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商业或办公用房用于创业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

  (二)营业税补贴。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实缴营业税数额的85%),在同一区域内重新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给予等额补贴,跨区的不予补贴。

  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以及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和购买政府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二、购房时间认定和补贴受理时限

  (一)购房时间认定。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时间为准;购买现售商品房、二手房的,以过户后的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2014年9月16日前已签约备案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再重新签约备案(包括由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的,不享受以上购房补贴政策。

  申请营业税补贴的,原住房出售过户时间和购买新房发证或签约备案时间,均必须在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

  (二)购买现售商品房、二手房补贴受理时限。购房人必须于2015年9月18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三)购买预售商品房补贴受理时限。凡属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补贴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时间须在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

  2、2016年3月16日前能够缴纳契税(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的,购房人还须同时提供以所购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3、购房人必须于2016年3月18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

  4、预售商品房出售前,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契税,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三、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契税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

  2、购买现售商品房或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3、购买商业或办公用房的,除提供上述相对应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等材料;

  4、《个人购房契税补贴申请审核表》(2份)。

  (二)申请营业税补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已出售二手住房营业税完税凭证;

  2、购房人身份证;

  3、新购房屋证明(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出具已备案的商品住房预售合同,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出具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

  4、《个人购房营业税补贴申请审核表》(2份)。

  四、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提出购房补贴申请。

  (二)审核。各区受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要核算出补贴金额,并在相关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应补材料。

  (三)编制补贴月度计划。各区受理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受理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人相关信息登录《个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一式4份,并加盖公章,连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并转送本区财政部门。各区建设(房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材料交接台帐。

  (四)发放。各区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同时在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上加盖公章,返还本区受理机构审批表和汇总表各1份,其余2份汇总表分别报市住建局房管科、市财政局综合科。复核不合格的,将材料退回受理机构。

  补贴发放后,各区受理机构要及时将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报送市房产交易中心。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各区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业银行,设立购房补贴资金专户。根据本区受理机构提供的上月度购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专户,确保及时发放。

  (二)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处理,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三)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六、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其它县市区和滨海区、峡山区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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