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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细则

2012-03-26 10:35:02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潍坊市建筑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排名前列条 为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能力,防止不正当竞争,推动勘察设计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自律管理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更不得出卖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合同法,认真履行合同,相应承担法律责任。规范合同管理,不搞“阴阳合同”。自觉维护和规范市场行为,努力营造有序公平竞争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

  第四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设计成果深度应满足国家、省、市规范、规定要求;保证设计质量。

  第五条  维护设计市场较低成本价格,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不搞压价或变相压价竞争。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工程设计收费较低限价如下:

  1、6层及以下住宅每平米不低于10元;

  2、7层至18层高层住宅每平米不低于15元;

  3、19层及以上高层住宅每平米不低于20元;

  4、多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

  5、高层公共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20元。      

  第六条 为使本公约得以严格执行,市协会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单位履行公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  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勘察设计单位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各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档案资料。自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秉公处理的原则。自律管理委员会成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第九条  自律管理委员会接到违约举报后,组织有关专家(三人以上)进行调查(被举报单位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工作)。根据调查结果,由自律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十五天内可向市协会提出申诉,由市协会组织核实并公布审核结果。           

  第十条 惩处方式:

  (一) 协会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四)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

  (五)书面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市外进潍单位清出潍坊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和处罚:

  (一)违反本公约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由市协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二)违反本公约第五条规定,其处罚标准如下:

  初次处罚为勘察设计合同价30%且不少于3万元;

  再次处罚为勘察设计合同价50%且不少于6万元;并由市协会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单位处以停业整顿,外市进潍单位清出潍坊勘察设计市场。

  第十二条  违约罚金作为本公约执行的专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参约单位公布,接受参约单位监督。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潍坊市勘察设计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约自签订之日起实施。 

  潍坊市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我单位知晓潍坊市勘察设计协会颁布的《潍坊市工程设计行业自律公约》(简称公约)的全部内容,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公约规定,如有违反公约愿意依照公约规定接受处理。

  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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