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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7 09:27:4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9月26日,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起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台州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见第七版)。

该《暂行办法》是我市排名前列个专门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8章,38条,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调配、使用、维修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办公用房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我市首套较为完整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的权属登记、调配管理、维修改造、规范使用等长效管理机制。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成果,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进一步推动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长效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9月2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杨晓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如何正确解读《暂行办法》和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等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为问答实录:

问:《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暂行办法》公布实施,是我市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具体行动,是实施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加强“法治后勤”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盘活和有效利用存量资产的必要手段。标志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严格和规范的阶段。对全市办公用房规范管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对进一步推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构建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问:作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规定,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列入地方部门预算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央、省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按照“厉行节约、统筹配置、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管理、统一维修改造、统一规范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等“五统一”管理制度。

问:《暂行办法》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调剂分配、维修改造的集中统一管理,包括办公用房的接收、清查、评估、监督、检查,租用审批、出租报批及专业化物业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问:《暂行办法》在“加强建设管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二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购置、改建和扩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名义规避审批。市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三是办公用房建设推行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问:《暂行办法》对“统一权属登记”有何具体规定?

答: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建立产权归政府所有、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市政府委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问:《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租用和出租出借有何规定?如何办理?

答:《暂行办法》规定“因机构增设、编制增加或遇换届选举且领导未到退休年龄等特殊情

况,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的,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复意见。3.申请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租用经费。4.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对于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暂行办法》规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主体结构。”

闲置房产用于出租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台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办理手续,负责对外招租。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在办公用房产权划转前已经出租的,应当变更租赁合同(协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问:《暂行办法》对下属企事业单位挤占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做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规定“非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须提交办公用房产权共享的相关佐证材料;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问:《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有何规定?

答: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特殊业务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购买服务方式的,经审批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问:《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对办公用房调配主要规定,一是明确统一调配,严格审核原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配、动态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单位“三定”方案和编制人数进行审核,从严核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是明确调配程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确定房源。3.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下达办公用房调配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办公用房交接手续。

三是严格腾退管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原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1.超过核定面积的;2.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3.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4.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挤占的;5.擅自改变用途的;6.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问:《暂行办法》对“统一维修改造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答:首先明确了审批原则。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确需维修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预算,统一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明确了维修改造的定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程量的大小分维修改造及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或重大的维修改造;日常维护指对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局部改造和日常保养。

三是明确了组织实施方法。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维修改造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使用单位组织实施。日常维护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是规定了具体原则。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按招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问:《暂行办法》是如何明确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

答:《暂行办法》规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办公用房权属、调配、使用、维修、建设等管理工作,接受市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办公用房统一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市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中国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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