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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版房屋租赁合同出炉

2017-08-16 09:19:24 来源: 中国山西

租房纠纷多、房东强势要涨价、房客损毁设施要赔偿……一直以来,房屋租赁纠纷此起彼伏。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乱象,近日,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制的《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新鲜出炉。
  新出的规范版租赁合同对房东随意涨价、中介如何参与、未尽事宜,都做了规范。哪些是应该在租房交易中特别注意的呢?对此,本报记者邀请业内人士对这一合同进行了详细解读——

A 合同细节更明确

在合同中,很多租赁房屋的细节需要写清楚。最基本的信息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电话,房屋情况如房屋坐落、面积、使用用途、交付日期、租赁日期等。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
  除此之外,为了避免常见的租赁期满纠纷,此次合同中给予了明确约定:房屋租赁期满,房客应如期返还房屋。房客需继续承租的,应约定在租赁期届满几个月向房东提出续租要求,经房东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房生涯中,很多房客都遭遇过房东单方面涨房租困扰,此次合同中也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约定清楚租金、支付方式、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房客支付租金后,房东应向房客开具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税务发票。”
  如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房东交付房屋时,房客应向房东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后,房东应向房客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房东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房客承担但房客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房客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房客。租赁期间,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约定一方承担。

B 未尽事宜可再约定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源表示,由于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所以,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将房屋出租的情况及时通知该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利于物业管理企业掌握房屋使用情况,更好地提供服务。
  通常情况下,房屋出租按照正常流程即可,但也有一些不可抗因素影响租赁交易的完成。例如,遇到房屋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征收或因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征用的;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租赁合同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再比如,房客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未经房东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房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客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未经房东书面同意,房客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未经房东书面同意,房客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房客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这些情况下,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相反的,如果房东迟延交付房屋达约定日期的;房东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房客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出租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这些情况下,房客有权解除合同。
  租赁双方为避免提前退租造成损失,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内,房东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房客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对方,房东应归还房客已支付的保证金、剩余期间租金,并按年租金的约定比例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房客未征得房东书面同意或者超出房东书面同意的范围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房东可以要求房客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C 房屋要保证安全出租

不论何种交易,安全住房是房屋租赁中的首要保障因素。房东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复合物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房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房客应及时通知房东修复;房东应在接到房客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房客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房客应负责维修。
  房客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房东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由房东或委托房客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房客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东逾期交付房屋或房客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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