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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小区共有场地车位属业主

2017-05-05 07:33:27 来源: 中国山西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房屋维修、居民维权、业主大会等曾经困扰业主的诸多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法”。

《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对车库的设置和使用、共用部位的利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目前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关键词:车库的设置和使用

关键词:共用部位的利用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物业保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约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大会。

关键词: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

关键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禁止行为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一并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不得强行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务企业或者推销商品;不得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产;未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其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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