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根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内容有四项:整体历史空间环境,包括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环境等;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河湖水系、地貌遗迹等;历史演变、建制沿革遗迹、地方特有的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省政府、市(县)政府、乡政府及街办、村委会都有保护职责,分别是:省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此外,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在保护与利用方面,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进行开发利用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设应当体现乡村生活特点与地域文化特色。鼓励当地居民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生活,以房屋、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利用和开发建设,享受合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