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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业主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不得断水断电

2017-03-31 17:33:35 来源: 生活晨报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断电、断水、断气、断热。《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用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车位、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在停车位设置中,《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车位、车库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审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用地。《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排水设施堵塞、爆裂;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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