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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

2012-07-12 08:31:34 来源: 山西日报

  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太原新闻网讯  7月11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本月起,我市对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了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

  自本月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1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即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内不得变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为,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125元,清徐县1035元,阳曲县945元,娄烦县855元。二是原则上不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698元的3倍,即11094元。缴存基数超过11094元的,超过部分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纳税。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2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财政拨款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高于单位12%、个人12%。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原则上单位和个人均不高于12%。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经审批后,中心在个人账户中注明。其它单位缴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此外,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上一年度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以及本年度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条件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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