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新闻网讯 近期,太原市多个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工程启动,不少市民的房屋都涉及征收问题,房屋价值评估准不准,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按照今年6月住建部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
目前,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正在制定中。六城区的房屋征收工作都由各区政府负责,区政府选定几家房屋评估机构供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出具评估、鉴定意见。
按照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在评估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那么,房屋评估中,又有哪些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都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此外,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相关人士表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还有异议,房屋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