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税,买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将成交价格写为40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90万元,卖房人却借机反悔并将买房人告上法庭,企图以此拒绝履行合同。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仍需履行,但买房人需补缴相关的税款。
2009年9月25日,于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赵某手中购置一套房屋并支付了3万元定金。但合同签订后,赵某拒绝接受房款,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于某将赵某告上法院。
法官经过庭审发现,这起看似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背后,其实另有隐情。2009年9月,于某与赵某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为了避税,在《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屋成交价格为40万元,而双方实际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却高达90万元。不料,赵某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不久,就开始后悔将房屋卖出,遂迟迟不收于某给付的房屋价款,亦不予以过户。
在于某将其诉至法院后,赵某在法庭上主张合同无效,声称其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与于某订立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上将房价款写为40万元,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其根本没有看到对方将房屋的成交价改为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成交价的条款为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赵某仍必须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同时,于某在过户时也应当补交合同差价应纳的税,一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房屋买卖纠纷就此落幕。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记者 王蔷 通讯员 朱卉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