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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限价房新政 转让价格不得超同区域市场价80%

2017-10-31 17:22:4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10月31日下午,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正式发布《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通过严格资格审核、明确选房顺序、规范上市转让和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政策。

全文如下: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

(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已经核发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持有2016年1月1日以后发放,2017年内到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可以参加2017年内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三)已经领取购买资格证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下同)的家庭,在申请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筛查复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可以办理后续购房手续;属于下列情形的,自动注销购买资格,不得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1.申请人已去世的;

2.申请家庭成员瞒报婚姻情况的;

3.申请家庭新增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属地区房管局复核后,不再符合准入条件或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

属于排名前列项规定的申请人已去世情形的,其他家庭成员届时可重新申请购买资格证明,本次申请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

二、规范选房顺序和上市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已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按下列顺序摇号选房:

(一)无房(包括私产住房、公产住房、农村宅基地等)家庭、3人(含)及以上家庭可以优先参加限价商品住房摇号。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

(二)开发建设单位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核对购买资格证明相关信息后办理相应户型售房手续,对于申请购买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分别登记,并根据同时满足本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优先条件数量由多至少的家庭进行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其他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现场受理登记申请的基础上,应同时采取互联网公开受理登记申请、告知登记结果等方式,方便申请家庭登记、摇号,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规定,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核查,不得向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申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资格有效期内通过买卖、受赠、置换等方式新增住房的(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住房、公产房等),应首先注销《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方可办理新增住房转让手续。

(二)凡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系统自动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注记。

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较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房屋根据届时情况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告知单时,区房管部门应就复核事项、选房顺序以及上市转让等问题进行告知(附件2),申请家庭应进行书面承诺(附件3)。同时,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并标注申请符合条件告知单时间等条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土地、规划和建设相关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和上市进度。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或建设进度延误的,按照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二)具备销售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并结合申请家庭需求情况,以幢为最小单位及时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捂盘惜售。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核定价格。

(四)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政策解读

问题一:为什么制定《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

答:为使限价商品住房发挥保障基本需求的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严格准入审核、明确选房顺序、规范转让管理、加强市场监管,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

问题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共四部分内容,规定了严格购买条件审核,规范选房顺序和上市管理,加强房屋退出和转让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等内容。

一、申请和审核

问题三:什么时候开始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

答:《通知》下发后,对申请限价房资格的家庭,由区房管局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通知》下发前,对区房管局已经受理限价房资格申请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问题四:《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与原《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什么区别?

答:《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增加了申请家庭人口数、有无住房、资格复核、申请购买户型等信息,《告知单》反面增加了限价商品住房有关规定等告知内容。

问题五:申请家庭已取得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可否继续使用?

答:已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可持原证参加项目公开登记,不需要换发告知单。

问题六:我已经办理了一次《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可以再申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么?

答:可以,《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均为1年,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购买资格证明》和《告知单》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问题七:资格证明于2017年初到期的家庭,能否参加2017年下半年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答:可以,资格证明于2017年1月1日(含)以后到期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2017年内上市的限价商品住房。同时,限价房项目公开登记公告内会注明“登记范围”,明确**年**月**日后取得的限价房资格可以参加登记,具体登记范围以公告内容为准。

问题八:申请家庭取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告知单期间,新增住房会对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有影响么?

答:为了更好的发挥限价商品住房“保基本”的作用,在申请家庭取得资格至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期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属于申请人去世、瞒报婚姻情况申请资格、申请家庭名下新增住房情况的,注销申请人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停止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二、选房和购买

问题九:通知印发后,选购新上市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户型有何限制?已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是否也受户型选购限制?

答:对通知印发后,核发销售许可证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申请时家庭人口为单人户的,申请购买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为两人(含)及以上的,可以申请购买任意户型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家庭参加公开登记的,也受户型选购限制,登记现场将通过系统核查,告知可申请购买的户型。

问题十:通知印发后,参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的家庭,如何确定选房顺序?

答:凡《通知》印发后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限价房项目,仍采用公开登记、统一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围家庭与选房顺序。为了优先保障较困难的家庭,按照人口、住房困难程度分租摇号,即按照“无房且3人(含)以上家庭”、“无房或3人(含)以上家庭”、“其他家庭”的顺序分组摇号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如有剩余房源,再组织后续分组家庭摇号;如无剩余房源,不再组织摇号。

问题十一:从哪个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始,按照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分组摇号?

答:《通知》印发后,计划首批次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有西青区大寺新家园佳和华庭和北辰区双青新家园荣畅园、荣业园项目,登记时间及相关要求以项目公开登记公告内容为准。

问题十二: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会怎样?剩余房源怎么办?

答:《通知》印发后,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注销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不能再参加其他项目公开登记,同时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组织后续申请家庭依次递补购房。

问题十三:如何从网上参加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公开登记?

答:待限价商品住房具备销售条件后,将及时通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项目公开登记公告,网上登记时间、网址等要求均以公告内容为准。

问题十四: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是否遵守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

答: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严格遵守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

问题十五:原申请《资格证明》时,成年子女未作为家庭人口共同申请限价房的,能否再将子女纳入家庭人口范围?

答: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持《购买资格证明》及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等要件,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

问题十六:什么时间可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

答:《通知》下发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家庭,在参加限价房项目公开登记前,均可以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该手续办理期间不能参加项目公开登记。

三、退出和转让

问题十七: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后,能否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公产房?

答:本通知下发后,持《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或《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的家庭在有效期内通过买卖、受赠、承租人过户(分户、并户)、房改购房、继承等方式新增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存量住房、公产房、还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等)或房产共有关系变更的,须先注销《购买资格证明》或《告知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问题十八:新申请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再上市转让时,有何限制?

答:考虑到限价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应持续发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通知印发后,购买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转让(继承除外),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回购的房屋仍面向住房保障家庭出租、出售。

问题十九:新申请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再上市交易价格如何确定?

答:买受方为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家庭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政府指定的公司回购价格为原购房款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较高不得超过回购前3个月内同区域普通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的80%,回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问题二十:住房保障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房源配售的公平、公正?

答:为保证限价商品住房配售的公平性,项目公开登记、摇号结果均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告,项目摇号过程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购房家庭代表、公证处全程监督。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摇号确定的顺序组织申请家庭选购住房,如有入围家庭放弃购买住房的,按照摇号确定的选房顺序依次递补购房。

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违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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