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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曾于1988年消失

2017-09-02 08:15:2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9月1日,深圳规土委发布通知,组织起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简称《意见》)。公告指出,将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明确了包含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作价出资,租赁主要几种土地出让方式。这意味着,1988年在深圳消失的划拨用地,将重出江湖。

公告原文如下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土地供给方式及路径,实施土地供给侧改革,以坚持建设用地减量增长为理念,差别化、精准化土地供应为导向,健全土地供应体系,规范土地供应行为,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建立以土地供给引导和约束需求的新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规范临时用地使用及委托管理,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

(一)划拨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下列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

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和水利等设施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

(二)协议出让。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包括:

1.社会投资,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且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和科研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2. 社会投资且产权归投资主体的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用地,但交通场站、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3.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或者特定经营者的公用设施用地。土地使用年期不得超过特许或者特定经营期限。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需经市政府同意,金额不得超过合同地价及地上建筑物残值之和。

4.连接两宗已设定产权地块的地上、地下空间。该空间主要为连通功能且保证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出让,允许配建不超过通道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经营性建筑;该空间无法24小时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建筑主体功能出让。连通双方为不同主体的,需经双方协商一致。

5.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收地补偿用地、城市更新用地、棚户区改造用地和土地整备留用地。

6.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用地除按照本意见可以协议出让的以外,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1.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根据出价结果或者其他竞得规则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3.以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中除房地产业以外,经市、区政府遴选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四)作价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按照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明确作价出资对象,规范作价出资范围,完善作价出资结构,优化作价出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具体办法按照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急需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且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或者转为出让。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六)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从严控制临时用地规模,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流程,严格临时用地批后监管。临时用地供应范围仅限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形。

(七)确定委托管理范围。对于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用地,不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定管理范围线的方式委托市职能部门或者各区政府管理。各管理主体负责其管理范围线内用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调控作用,明确净地供应要求,完善土地供应监督机制,建立土地供应与企业信用联动机制,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规范用地供应行为,强化供应监管。

(八)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土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空间管制要求。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除市级统筹指标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均分解下达给各区。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严格管控,不得突破。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和市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其他项目原则上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方式解决。

(九)明确净地供应要求。拟供应的土地应当为权属清晰的国有土地,安置补偿须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杜绝以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不完善为由延长开竣工期限,严防土地闲置。

(十)完善土地供应监督机制。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清退指标等管控手段加强对各区土地审批、供应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政府开展的土地审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可以依法启动、中止或者终止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十一)建立土地供应与企业信用联动机制,增强企业依法依约用地意识,降低土地供应管理风险。土地供应中的违法违约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不得参与我市城市更新、土地竞拍等土地供应活动。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供应及审批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国有土地作价入股以及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深府〔2001〕94号)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公告截图

土地常识: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有何区别?

在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从二者的概念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则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虽然土地无偿,但之上可能有耕地、房屋等)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除此之外,二者之间可从性质、取得方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费用来区别。

一、二者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将土地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土地使用者,它属于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取得方式不同

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出让土来说,土地所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范围内任意的处置权,如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而划拨土地的土地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使用权人在行使财产权利时要受权人的控制或干扰,还不能成为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物权。

四、费用不同

划拨土地在使用权限上一般没有明确的限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比如现在的经济适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划拨的,不过这类房屋在出售时要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

出让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业40年,综合50年。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让的。出让土地到期后可以续交出让金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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