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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中介盯上你的房子!深圳中介6大行为不能忍

2017-03-15 08:31:2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疯人愿

你每天是不是被数十通电话骚扰,被某些中介口中的笋盘刷屏,甚至有些人恶意造谣、哄抬房价......

个别中介不止有这些让人讨厌的行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有些中介的恶意行为甚至让购房者“钱房两空”。

房子本身、贷款、交易流程、过户交房等问题都成为买二手房环节里面最棘手的问题,相比之下会更多人选择入手新房。但是只要把二手房的交易流程“吃透”,就会避免掉坑里。

下面!搜狐焦点网小编盘点深圳中介6宗罪,附送掉坑指南,请往下拉~

房源类

关键词:

慎 

小心中介盯上你的房子、炒房

2015年3月27日,张某(买方)与乾某(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名下房产以181万转让给买方,买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卖方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4月30日前将除定金、交楼押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以银行监管为准支付至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其他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

后乾某发现张某(系某中介公司中介人员)竟将涉案房产在中介处挂牌出售,遂于5月27日发出公证声明书,声明终止对张某有关涉案房产的委托授权,不再委托张某代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任何事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遂诉至法院。不料在迟延赎楼期间被卖方抓到炒房证据,最后被法院认定为违约,承担了较重违约责任。

TIP:签完合同坚决不做甩手掌柜,时刻关注卖房进度

关键词:

虚假承诺学位房,经纪机构将担责

杨某与卖方张某以及某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及中介服务合同书》,约定杨某购买张某名下的某房屋。从杨某事后向法院提交的录音可知,该经纪机构向买方杨某提供经纪服务的过程中,多次承诺杨某可以通过购买该房屋实现其子女就读附近某公办小学和某公办中学。

合同签订后,杨某交付了定金20000元。2013年7月初,杨某在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期间听说购买的房产并不能让其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而其购房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其子女读书问题,因此不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013年9月2日,由于杨某要求返还购房定金无果,遂将卖方张某以及居间服务的某经纪机构起诉至一审法院。杨某向经纪人员反复询问学位问题时,经纪人员并未予以否认。后被判定经纪机构存在主要过错。

TIP:了解各区入学政策,自己去查学区和房源锁定情况

关键词:

中介慌报、隐瞒房源真实信息

今年,卖方王某、买方宋某以及中介公司交易深圳市某小区一房源而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该房屋总成交价为730万元,签订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且涉及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

中介公司向买方承诺该房产为卖方“满五年且少有”的住房,卖方可以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

其实,事实的真相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得知涉诉房屋并非卖方的少有住房。上述行为已构成欺诈,这与中介公司的承诺不符,并由于税费承担加重无法导致买家无法购买该房产。最终由法院判定中介公司无权要求买方支付报酬,中介公司还应对买方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TIP:一定要充分了解房源情况,反复与中介核对,如果可行,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注明房产情况。

交易环节类  

关键词:

买受人与中介恶意串通

林某(卖方)、钟某(买方)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钟某和林某共同委托该中介公司为双方办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某房产的转让事宜。

买卖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约定为钟某应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预付首期款人民币72万元到钟某的贷款银行做资金监管,林某应积极配合办理按揭申请手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罚金或要求违约方按房产转让价20%支付违约金。

2013年8月31日,钟某、林某、某中介公司、第三人谭某山前往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钟某要求以第三人谭某山的名义办理资金监管手续,林某拒绝配合办理。钟某认为林某拒绝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故诉至法院。

林某拒绝配合谭某山办理资金监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综合合同履行、双方过错等情况,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20%违约金过高,法院酌定林某按房屋转让价款10%的标准即255000元向钟某支付违约金。

TIP:选择品牌中介,对于买房人情况充分了解,具体买房需求,所从事的职业等等

关键词:

条款也是个坑、合同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

2015年3月7日,买方何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购买物业特别代理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该中介公司购买福田区的某小区物业。后该中介公司促成何某与业主徐某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日何某也向中介公司出具了《佣金及必要费用确认及支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交易完成后,中介公司向何某主张佣金,何某认为中介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系格式文本,存在严重加重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故拒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支付佣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并由何某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法院认为,何某向中介公司出具《委托书》及《承诺书》,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关系。《承诺书》虽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但承诺书所约定的居间报酬系经过双方协商而确定,该承诺书的内容并非格式条款。退一步讲,即使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格式条款,也并未免除中介公司的责任、加重何某的责任、排除何某的主要权利,该条款也不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有效,何某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

TIP:签订合同看清楚每条条款,细心核对,较好选择靠谱相识中介,品牌中介

关键词:

中介机构另设名目收费、擅自抬高收费

2013年3月5日,罗某就位于深圳市某区某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3月9日,罗某与买方张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25万元。张某向某中介公司出具了《佣金支付承诺书(买方)》,承诺以房屋成交价的3%支付佣金,即人民币37500元。后面再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先后支付了两笔费用,共计3万元。某中介公司向张某分别出具收据,收据上载明的名目均为“杂费”,杂费合计67500元。

3月19日,中介公司向张某索要37500元佣金,但张某认为其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佣金,中介公司随后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根据深圳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特别代理收费标准是成交价格总额的3%,张某已支付某中介公司31500元佣金,现仅需支付剩余佣金6000元。

TIP:了解清楚购房流程,选择品牌中介

4大注意事项

4大点

武装自己,熟知购房流程

选择品牌房企

合同条款看清楚

遇纠纷找专业律师

(本文案例来源: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编辑:疯人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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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仅报道个别中介行为,不代表针对所有中介,请大家自行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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