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较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日前出台,规范了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行为,细化了处理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具体工作,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会议纪要及征地批复文件进行审核,制定具体土地安置方案。土地安置方案应当明确征地返还基本情况、安置依据、安置规模、选址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事项;其中,土地安置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的,土地用途及容积率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土地安置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土地安置方案应当载明相关评估指标和补偿价值。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中有涉及“违法建筑”的相关内容。细则称,根据《若干规定》进行的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等价值原则进行价值评估。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容积率未明确约定的,进行价值评估时,拟收回的土地为空地的,按照原合同签订时该用地所在街道相同功能土地出让容积率的平均值确定;拟收回的土地上存在建筑物的,按照该建筑物的现状容积率确定,但该建筑物经确认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平均容积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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