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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土委:房屋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2013-04-27 08:41: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周昌和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规划国土委昨日进行了相关解读,认为该《办法》构建了系统的房屋征收体制机制,尤其是完善了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标准,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市规划国土委解读认为,首先,《办法》结合深圳土地资源等紧约束条件的限制,明确仅给两种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选择权:一是居住房屋,二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在非农用地指标范围或者征地返还地上所建符合条件的房屋,以及其他主体在国有土地上所建鼓励发展产业用途的房屋。其他一概实行货币补偿。

  此外,《办法》在《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的基础上,合理提高补偿标准。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中引入置业补助。对简易房屋、道路和围墙等构筑物、附着物不设固定补偿标准,改为采用评估和协商的方式确定补偿金额。

  另外,合理提高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其他征收补助,主要包括:1.搬迁费补偿标准按不同房屋类型,从161号令的25元每平方米提高到40-60元每平方米;2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增加6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3.停产、停业补偿费从161号令规定的3个月提高到6个月;4 .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从161号令规定的按租赁指导租金计算调整为按市场租金计算。

  市规划国土委还表示,《办法》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测绘机构的市场准入、机构选取方式及程序、从业行为规范等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按照《办法》的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按照房地产评估、测绘机构的资质、资格、业绩等情况进行公开选取,建立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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