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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新政权威解读

2017-06-18 07:34:5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来源:华商晨报

2016年3月28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居民购买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连日来,本报陆续刊登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的前十条。

昨日,对于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沈阳市相关部门给出了权威解读。

落户、民用电价要遵从公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关于是否享受学区房政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时所做承诺为准。

基于本意见已明确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为商业属性,因此不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但2016年3月28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第十一条政策解读

【原文】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

【释义】同本义。

责任部门:沈阳市规划国土局建管处

咨询电话:83963670

【原文】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释义】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享受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住宅同等政策。但落户、民用电价要遵从公安、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关于是否享受学区房政策,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时所做承诺为准。基于本意见已明确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为商业属性,因此不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但2016年3月28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居民购买的自住型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仍享受住宅契税政策。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总公司

咨询电话:22973621

【原文】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地处非核心商业区(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以外),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

【释义】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但须同时符如下条件:

(一)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未售出”可以是全部房屋未售出,也可以是部分房屋未售出。

(二)项目地处非核心商业区,即不处于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或东中街商业区;

(三)项目基本单元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

7月底以前,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局完成公寓“商改住”审批办法,明确审批要件和流程。项目经“商改住”批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准予公寓“商改住”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合同备案信息变更,未售房屋出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用途项可加注“自住”,此变更不属于项目规划用途变更或商品房预售许可用途变更,仅适用于享受本条规定的住宅同等政策。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建管处

咨询电话:22973621

【原文】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解读】规划主管部门将按以下程序调整在建商品房项目套型结构。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调整后的户数重新核算相关配套设施(包括社区配套用房、托幼建筑、停车泊位、群众健身设施、市政管网设施等),确保规划调整满足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对套型结构等相关内容调整须在项目现场、售楼处等醒目位置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如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调整套型结构,并说明调整理由和调整内容。

3.对于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定的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并履行规定的规划变更程序。

责任单位:市规土局建管处

咨询电话:83963670

第十二条政策解读

【原文】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解读】本条意见的重点是,市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各自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沟通,客观理性地分析市场,引导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对发现的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沈阳市建委、沈阳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22973621

第十三条政策解读

【原文】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释义】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为市政府办公厅在中国沈阳政府网公布本意见的稿源时间——2017年6月7日16:55。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这两个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此外,在这两个文件中还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废止,并不影响其他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等。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责任部门:沈阳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 

咨询电话:229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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