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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按去年文件购房仍享落户入学优惠

2017-06-17 07:18:20 来源: 沈阳晚报

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已按去年的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6月16日,沈阳市政府对沈阳“13条房产新政”中按旧文件购房者是否享受优惠做出解读。

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消费预期

【原文】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预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解读】本条意见的重点是,市建设、房产、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各自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沟通,客观理性地分析市场,引导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对发现的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公积金中心

咨询电话:22973621

按去年文件购房仍享落户入学优惠

【原文】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解读】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为市政府办公厅在中国沈阳政府网公布本意见的稿源时间——2017年6月7日16:55。

此前发生的房产交易行为按原政策执行,之后发生的交易行为按本政策执行。其中,商品房买卖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这两个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此外,在这两个文件中还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一些政策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废止,并不影响其他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如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等。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由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场处

配合部门:各有关部门

咨询电话:2297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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