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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险改革设过渡性养老金

2017-05-25 09:11:58 来源: 辽沈晚报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单位、个人均缴纳养老保险,被老百姓俗称“并轨”。昨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基数、计发办法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说明。对于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群设置了10年过渡期,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后,保低限高。10年过渡期,过渡系数全省统一为1.4%
  【改革范围】
  需要是编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

  改革的实施范围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实施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参保条件且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退职)手续的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通知》要求,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需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焦点问答
  问:单位已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答:在参保范围内的单位,其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问: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应该参保吗?
  答:目前已确定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奖

  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组成不同,缴费基数的构成也不同,《通知》详细列出了两类人员的缴费基数构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
  1.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工资之和; 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
  3.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沈阳、大连以外地区部分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暂时保留额。
  4.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包括:
  1.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和护士提高工资标准10%部分、新聘用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师教龄津贴、护士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警衔津贴。
  3.绩效工资: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单位全部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之和不得超过批准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焦点问答
  问:缴费基数是否有上限和下限?

  答: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项目之和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问:改革后刚入职的人员如何计算基数?
  答:2014年10月1日后新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纳入缴费工资项目的工资收入核定首次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纳入缴费工资项目之和核定。
  【特殊人群】
  特殊工种可折算视同缴费年限

  问:启动改革前已调动或辞职的人员需参保吗?
  答:2014年10月1日至启动改革期间,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问:从事过特殊工种的人员有哪些政策?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折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工作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在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不再折算视同缴费年限。
  问:曾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是否可计算年限?
  答:2014年9月30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对应年度计算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并参与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
  问:保低限高期间如发生职务变动如何计算?
  答: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职务(岗位)升降变动,在计算其退休待遇时,应按照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标准核定老办法的对应值考虑计算。
  问:职业年金购买了商业保险该如何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答: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本人退休时选择用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计发其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时,新办法中职业年金待遇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的月职业年金待遇执行。
  问: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怎么办?
  答: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完的,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问:离境定居人员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问:死亡了个人账户可继承吗?
  答: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问:是否可享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答: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公)死亡的,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生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单位合并、撤销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
  问:劳模、专家等荣誉称号退休后还可享受待遇吗?
  答: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并保持荣誉的人员,退休后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对应的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乘以原有规定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再乘以240个月,所需资金按单位列支渠道由单位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列入过渡期内新老办法对比计算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且在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待遇如何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需满足四个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按管理权限办理了退休(职)手续
  一类人群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个人缴费基数、各年度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有关,体现多缴多得)。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这类人群退休后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已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计发办法大致相同,体现了“并轨”后的公平性。
  二类人群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本与一类人群的相同,但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一类人群的计算方法体现的是多缴多得,二类人群由于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问题,影响因素就不同,计算公式中,职务等级、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都会作为计算结果的影响因素。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过渡系数全省统一为1.4%(其中视同缴费指数与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等有关)。
  可以说,由于二类人群处于改革的过渡阶段,其养老金计发办法既要考虑多缴多得的因素,又要计入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的因素。
  三类人群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部分人群其实属于二类人群中的一部分。
  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排名前列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焦点问答
  问:什么是新、老办法?
  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这里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二类人群”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是一项补充养老保障制度,个人和单位都缴费,到退休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就是对应的月职业年金待遇。
  老办法在计算中,其影响因素为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工作年限、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
  问:如2018年5月退休,退休待遇该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定,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如新办法低于老办法,则按老办法发放养老金;如新办法高于老办法,则发放老办法养老金加上超出部分的40%。
  问:二类人群是否都可享受保低限高?
  答:10年过渡期结束后,2024年10月1日退休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待遇领取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从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养老金,并从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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