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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2017-03-02 08:37:28 来源: 沈阳晚报

3月1日,辽宁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五种情况学生可以转学。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多次动员仍不返校的,将被视为辍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按规定,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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