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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首张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五一”开出

2016-05-03 07:53:40 来源: 沈阳晚报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5月1日,沈阳市地税局于洪分局开出首张二手房转让增值税发票,这标志着首次涉及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从此走进现实,辽宁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地税代征二手房增值税业务顺利上线运行。 当日上午,市民孟先生来到沈阳市地税局于洪分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据了解,该套房产是其母把名下住宅通过交易过户的方式传承给孟先生。地税工作人员根据其房产市场评估价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信息载明房产市值32万余元。

二手房“营改增”细则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孟先生交易的房产已超2年,所以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即此前的营业税),因此在其增值税发票上“税率”及“税额”项目上并没有内容。又因该套房产是其首套且90平方米以下住房,孟先生享受了1%的契税优惠税率,只缴了3200多元的契税。

假设该套房产购买不足2年,则需按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房产市值按32万元计算,即320000÷(1+5%)×5%=15238元,比原来的营业税320000×5%=16000元能省762元。

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解释说,“除非急用钱等情况,为了合理规避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很少转让交易2年之内的房产,实际交易中涉及缴纳增值税的比重很小。”

来自省地税局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日上午10时,全省地税系统(不含大连)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张,票面金额合计1431万元,代征增值税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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