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沈住公发【2015】45号
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目前,沈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为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限额80万元;郊县贷款限额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超过贷款限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限为30年;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现行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为2.75 %,五年期以上为3.25%。
这是今年以来第三次对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调整的目的就是提升沈阳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发挥房地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可以预料,新政出台后将有助于改善市场需求,进一步刺激“金九银十”沈城楼市的销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