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住建部、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这意味着除了还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国内购房套数已经不受限制。
《通知》提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月份至7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利用外资185亿元,同比下降24.5%。专家认为,此举有望增加部分外资投入房地产。外商房企的注册资本金降低也明显有利于部分企业的资金周转。
同时,《通知》强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中原地产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2010年11月4日住建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新政策从条文看,部分放宽了限外政策,从政策角度看,虽然实际影响有限,但对于市场的购房者信心有所影响。另外,对于一二线城市来说,特别是中高端物业将有直接的利好影响。”张大伟表示。
“稳定房地产就是稳定目前的中国经济。”张大伟表示,“房地产市场的运行也与货币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继去年末开启降息周期之后,2015年上半年又经历了三次降息、两次降准,调整力度堪比2008年。随着降准降息齐现,流动性进一步释放将助推下半年楼市的持续稳步回升。”
原文如下: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