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4月1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2013年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通知》明确,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今年沈阳市将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明确,人民银行沈阳分支机构可根据沈阳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关于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通知》称,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
另外,沈阳市还将在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时完成危房改造工作;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