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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老城区拆迁将启动 附改建房屋征收红线图

2017-04-10 08:53:3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南沿路三期及其周边旧住宅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5月2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

  地址: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146号东南社区二楼

  联系人:史鑫南

  为全面推进省政府“三改一拆”,对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进行改造,违法建筑实施拆除的要求,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拟对南沿路三期周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并结合其周边旧城区改建,用以改变南沿路三期周边脏乱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局面,提升长乐江、澄潭江边区域价值。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了《南沿路三期及周边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征收范围:东到澄潭江,南到澄潭江,西到南苑小区和剡溪大桥,北到长乐江(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工作实施单位: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资金:由项目业主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全额支付给被征收人,确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由鹿山街道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征询被征收人征收意愿,95%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由街道提出征收申请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对征收申请意愿调查表进行审查汇总备案;公告启动征收或暂缓征收原因。

  五、商住性质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补偿政策和程序;涉及村改居后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基础上参照城中村改造政策进行补偿;工业用地及其房屋执行国有工业收回政策及程序。本方案仅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六、确权办法: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市政府组织市确权联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确切补助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

  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较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助(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如该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购入,补偿安置面积超过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部分应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补购,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直接核减。

  七、安置补偿:(一)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评估机构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确定。

  (二)房屋征收鼓励货币安置,非住宅房屋只采用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再给予房屋价值(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款20%的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原地回迁作为安置房,应服从改建区域内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按照面积就近,套数就少的原则给予在一期的房源中优先择房。具体房源须待开发实施确定后挑选。被征收的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值,按被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选择原地回迁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应当结算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

  设有电梯的房屋作为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增加;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其安置面积基数可按安置房建筑面积的10%增加,该增加部分面积不付差价,仍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度内可申请使用房票,给予领取房票额度8%的补助,但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产权所有人须与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相一致。

  八、住宅搬迁、周转补助

  (一)因旧城区改建而被征收的住宅房屋,按补助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超过8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发。以搬迁二次计算。

  (二)旧城区改建,不提供周转用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0元/月·㎡标准结算,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原地回迁的,从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非住宅房屋的搬迁、停业停产补助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商业用房,搬迁、停业及临时过渡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10%予以一次性补贴。

  (二)持有合法房屋权证、工商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的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能提供合法房屋权证、工商税务登记等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但经属地政府出具证明,证实用于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周转费等补助,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一次性80元/㎡补助。

  十、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认定改变房屋用途,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

  (二)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实际经营面积为准,按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段时间扣除),每年补贴标准为该征收范围内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房屋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差价的3%,较高补贴10年。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原用途认定,所缴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十一、住宅、商业房屋的装修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和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助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助以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助方式的,按保底补助标准予以补助;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助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助;凡要求按实装修评估的,其评估价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选择保底政策。

  十二、按期签约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完成签约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二)旧城区改建区域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腾空达到100%的,再给予被征收房屋3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腾空比例未达到100%的,已签约腾空的也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在签约腾空完毕后统一发放。

  十三、低收入家庭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嵊州市内有其他国有土地的住宅房屋及征收决定之日前三年内并不因生活困难而转让的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合并计算不足45㎡(含45㎡),并选择产权调换的,45㎡以内(含45㎡)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不付差价;46-60㎡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50%的价格购买;60㎡以上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安置房评估价格购买。

  本款所称的低收入家庭,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人持有有效的嵊州市《较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城镇居民。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附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助:持有《较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按证载的人数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按证载人数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四、学区优惠政策

  为妥善解决因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房屋所有权人子女的入学困难问题,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户籍在册人员,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0年内需入学的(指小学和初中),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征收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入学后再转学的按本市统一的入学规定办理。

  十五、鹿山街道在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95%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十六、旧城区改建区域内涉及到的公有房产,按本改造征收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后,由房产所有权单位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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