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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柯桥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享受契税50%补贴

2017-03-10 19:33:0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来自柯桥区财政局

  根据《关于促进市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75号)文件精神,现将柯桥区行政区域内购买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实行财政补贴具体口径和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实行财政补贴的区域范围根据绍政办发

  〔2016〕75 号文件精神,对购买租赁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的非住宅商品房,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补贴。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包括: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安昌镇、柯桥开发区(齐贤镇)、滨海工业区(马鞍镇)、钱清镇、杨汛桥镇、夏履镇、福全镇、兰亭镇、漓渚镇、平水镇、王坛镇、稽东镇等行政区域。

  二、实行财政补贴的具体口径及申请材料清单

  (一)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二条排名前列款“至2017年6月30日止,在市区范围内,对于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契税时间,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

  1、具体口径。2016年8月28日(含)至2017年6月30日(含)期间,对单位(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申请补贴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给予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8年6月30日(含),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1)《绍兴市柯桥区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3)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4)缴纳契税税票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5)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6)个人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三年内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

  1、具体口径。2016年8月28日(含)至2019年8月27日(含)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将自持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租赁期限在2019年8月27日(含)前的,每次期满后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实际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8月27日(含)的,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实际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的50%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含),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1)《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3)缴纳出租收入房产税税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4)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5)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3、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有无因退租或出租收入房产税享受减免而退房产税情况。

  (三)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五条排名前列款“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先进人才、高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直接向开发商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购房款的 30%、25%、20%、15%、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所购商务办公用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如提前交易须退回补助款。享受此项政策的,不再享受所缴纳契税50%补贴的政策”。

  1、具体口径。2016年8月28日(含)至2019年8月27日(含)期间,符合《关于加强柯桥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区委〔2016〕85号)所附《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先进人才、高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下同),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契税、申请补贴前取得不动产权证,并且在本商品房作为依法登记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分别按购房款的30%、25%、20%、15%、1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所购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如提前交易须全额退回补助款。享受此项政策的,不再享受第二条所缴纳契税50%补贴的政策。补贴期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20年8月31日(含),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1)《绍兴市柯桥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一份);(2)区委人才办出具的人才类别证明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3)区发改部门出具所从事的是“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证明;(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5)购房发票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6)不动产权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7)缴纳契税税票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8)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9)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10)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一份。

  (四)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先进人才、高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向开发商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分别按年租金的50%、45%、40%、35%、30%、25%、20%、15%、10%进行补助(以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1、具体口径。2016年8月28日(含)至2019年8月27日(含)期间,先进人才、高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副高职称人员及高级技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部直属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其自持的商务办公类商品房,并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承租方为人才本人或人才本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企业均可),并以在本商品房作为依法登记从事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人才本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企业的,分别按年租金的50%、45%、40%、35%、30%、25%、20%、15%、10%进行补助(以租赁纳税发票金额为准),年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租赁期限在2019年8月27日(含)前的,每次期满后,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年租金及相应补贴比例给予补贴;租赁期限超过2019年8月27日(含)的,按补贴期内租赁时间折算的年租金及相应补贴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截止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含),逾期不再受理。

  2、申请材料清单。(1)《绍兴市柯桥区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一份);(2)区委人才办出具的人才类别、申请人职称(职业)、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3)区发改部门出具所从事的是“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5)租赁纳税发票复印件一份(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6)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7)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用)及复印件一份;(8)个人申请人银行卡(银联)复印件或单位申请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9)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出租起止日期证明。

  三、财政补贴拨付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单位。1.符合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二条排名前列款、第五条排名前列款条件的申请人,向实际收缴契税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财政(地税)窗口或各地税分局申请。2.符合绍政办发〔2016〕75 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请。

  (二)补贴拨付操作流程。1.各地税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或名称不一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按照要求补正后,再予受理。审核无误后应在有关税票或发票原件上加盖“补贴已受理”字样,并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2.各地税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分类填制《绍兴市柯桥区单位和个人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5,一式两份)、《绍兴市柯桥区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6,一式两份)、《绍兴市柯桥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持非住宅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7,一式两份)、《绍兴市柯桥区人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租赁商务办公类商品房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8,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附清单材料,由受理单位装订后存档备查,一份作为支付依据,由分局或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于每周一上报(含纸质和电子稿)区财政局预算局复核后,报局长审批。3.区财政局预算局根据批准件,将有关补贴汇总表分发至各镇街财政所,由所属镇街财政所负责兑现,当年实际兑现金额纳入年终体制结算。4.由所属镇街财政所将补贴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卡(银联)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如因账户错误发生的退票,由所属镇街财政所告知受理单位通知申请人进行账户补正,在一周内将补正情况书面汇总盖章后反馈给所属镇街财政所,由所属镇街财政所再次进行支付。对计算错误需退还的财政补贴,由各地税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财政(地税)窗口负责追回,按原渠道退还。5.根据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务办公类商品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规定,由各地税分局、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受理后,在不动产权证原件中加盖“该商品房自鬃年自伦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字样。如人才购房后不满5年上市交易的,区住建网签窗口应告之需全额向所属镇街财政所退回原购房补助款,凭退款凭证才能给予办理相应手续。退款后,所属镇街财政所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区财政局预算局及相关受理单位。

  (三)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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