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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二〇一五年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2015-06-29 09:53:53 来源: 搜狐焦点网

各学区、镇(街)教育总支,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按照《义务教育法》和省教育厅、纠风办、财政厅和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二〇一五年全区初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对象

小学: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2015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类:

排名前列类:具有施教区内户籍的。

第二类:虽非施教区户籍,但入学对象本人或父(母)在施教区拥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第三类:虽非施教区户籍,但符合柯桥区规定的入学条件取得镇街内学校入学资格的(含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二、招生报名时间

各镇街中小学招生报名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城区中小学招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7日。

三、招生工作原则

1.坚持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各镇街要根据适龄儿童户口所在地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结合学校招生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各中小学招生施教区范围。柯桥主城区2015年各校施教区详见附表。

施教区内的义务教育招生对象,必须100%入学。适龄盲童可向省盲人学校(富阳)报名就读;适龄聋哑儿童可向绍兴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坚持在普通班随班就读的轻度残疾儿童,学校要落实好相应的帮扶措施;中度残疾儿童可向区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对重度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

2.坚持“零择校”的原则。取消跨施教区择校,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严禁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规定的任何费用。

3.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小学招收新生不进行任何测试,小学升初中不进行升学考试。各小学应向初中学校提供小学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生登记表)。

4.坚持阳光招生的原则。建立招生信息公开机制,有关招生计划、施教区划分、入学资格、招生办法、咨询电话等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立招生结果监督机制,学生入学学校确定后,其名单及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各校校园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小学招生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初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实行小班化试点的学校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具体招生办法

按“合理控制班额、合理分类入学”的原则,在招生计划人数内依次招收排名前列、二、三类新生:

1.排名前列类新生按划定施教区优先保证入学。首先安排“住户一致”的新生入学。若该类新生户籍与产权房不一致且选择产权房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则纳入第二类对象一并处理。

2.排名前列类新生招收完毕后,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二类新生。该类新生招生时按“拥有房产证→房产证未办理”的顺序招录,若该类新生数超出学校剩余学额的,则按上述顺序并以取得房屋产权和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先后予以区分,时间早者优先。对学校学额已满而无法入学的该类新生,以及该类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入学手续的新生,则纳入第三类对象一并处理。

3.第二类新生招收完毕后,还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再招收第三类新生。该类新生在教育集团内其他校区优先安排入学,也可以填报志愿,申请到有剩余学额的学校就读。若所填志愿学生数未超过学校剩余学额的,则全部录取;若超过学校剩余学额的,由教育总支统筹安排入学,或回原籍学校就读。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随迁子女入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绍柯政办发[2014]64号)等文件精神审核查验入学资格。

5.拆迁户子女入学。因城市建设涉及住房拆迁的适龄儿童、少年家庭,根据区政府关于拆迁户学生的就学办法确定就读学校。在拆迁期间,向学校提供拆迁和临时居住的相关依据可按临时居住地就近入学,在拆迁安置后,按正常入学对象所规定的施教区入学。

6.关于住宅商品房产权取得及户口迁入的截止日期。以商品房产权为入学依据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商品房产权证。2015年入学的新生,户口迁入及父母(监护人)或本人施教区住宅商品房产权取得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统筹考虑城区学校教育资源和政策的沿续性,2015年提供父母或本人施教区住宅商品房全额购房发票且正式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在2015年6月30日前、经实地调查确已交房的视同房产证;或在2013年5月1日前已购房并能提供父母或本人施教区住宅商品房全额购房发票和正式购房合同的。)确定学生施教区必须在前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真查验学生户口、家庭住房及相关资料的有效原始证件。

7.关于以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说明。非住宅性房产或小产权房等,不作为以房屋产权为参考的入学依据。“二手房”须在政策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所有权证方可作为入学依据。入学对象本人及父母,与他人共同拥有住宅房,且共有份额明确在50%及以上的;或其产权房被抵押,但能提供房屋产权有效证明(需加盖房管部门证明印章)的,相应房产可作为入学依据。仅以房产作为入学依据的,同一房产(含共有房产),三年内只能接收同一户家庭子女就读。2017年起,以商品房产权为入学依据的新生,必须提供商品房产权证和契税证,购房合同不再作为入学依据。

五、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校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镇街要成立由镇街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总支书记和校长任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教体局的招生工作意见,制订各镇街、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各中心小学对下属完小的招生工作全面负责。各镇街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于6月25日前报普教科。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执行。

2.加强宣传。各校要设立招生咨询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加强与镇村、家长、社会的沟通,及时按政策处理好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区教体局设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咨询电话(85686957、81116935、84135936)、监督电话(84126632),为社会提供招生咨询服务。

3.加强衔接。各镇街中学与小学要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安全报到,尽快适应。各校在招生时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表册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切实做好新生的电子学籍档案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4.严肃纪律。各校必须严格执行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扩大招生区域、招生数量及扩大班额。学校要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提高班、创新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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